评论:防止房价反弹行政手段能担当重任?

house.fjsen.com 2012-08-07 16:18 来源:金融时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分析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时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切实防止房价反弹。而国务院派赴各地检查房地产调控情况的督查组近期也开始陆续反馈信息。

防止房价反弹已成为当前巩固调控成果的关键,也是国务院此次专项督查的重要任务之一。不过,这种专项督查与限购一样,仍属行政手段,行政手段能否担当调控重任?本轮调控之初,就有不少人对行政手段予以质疑,并呼吁以市场、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房产税与限购,究竟哪个更好?笔者假设,如果房产税税率定为100%,而限购政策放宽到每个家庭限购10套,恐怕很多人会立即转而拥护限购这种行政手段。在反对行政手段的一些人士中,有的并不是着眼于什么“长效机制”,而只是因为目前房产税百分之几的税率显然比限购宽松;有的人真正关心的不是用什么手段调控,而是怎样放松调控。在综合权衡各种调控手段时,人们对此应保持警惕。

行政手段在楼市调控中具有特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应更多采用经济、法律手段,但必要的行政手段仍需保留,特别是在一些关系社会公平而又市场机制不完善的领域。倒卖火车票的“黄牛党”从来都是严厉打击对象,正是因为铁路客运关系民生、资源有限同时又不可替代,很少有人认为倒卖火车票牟利是一项经济权利,同样,炒房也不应视为公民一种经济权利,因为住房与火车票类似,也关系民生、资源有限又不可替代,这是由住房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其一,住房是居民基本需求,普通消费者必然被投资行为所绑架(所以炒房与炒作邮币卡产品不同,后者普通民众可以不参与不接盘);其二,住房单价高,便于保管和长期持有,易于投资获利(所以同样是生活必需品,粮、肉、菜很难被炒作获利);其三,住房供应受土地限制,短期难以大幅提高(所以打击炒房无法像打击炒盐那样,通过加大市场投放平息抢购)。以上种种特征带来的结论,正是中央反复强调的: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在市场机制失灵、危害社会公平的情况下,限购就是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最好方法。而且,限购对于本地户籍家庭是禁买第三套房,对于有纳税社保证明的外地户籍家庭是禁买第二套房,已然照顾到大部分合理需求。

行政手段在楼市调控中具有特殊的有效性和执行力。一些人认为只有房产税等经济手段才有长效,笔者觉得恰恰相反,中央强有力的行政问责压力才是保持楼市调控成效的关键。人们担心地方政府由于利益推动造成政令不畅,实际上,很多地方官员发展房地产、推动GDP无非是为政绩,如中央将稳定房价作为政绩考核指标和问责指标,地方官员焉能不重视?这一点,从近来一些地方政策微调现象中已能洞悉。

媒体多次报道,全国有30多个城市从不同角度出台楼市“微调”政策,其中有几个城市因碰到限购“红线”而被叫停,从中,人们更多看到了地方政府对调控的“抗拒”,却忽略了其“服从”的一面。其一,不论怎样微调,都不敢公然违背中央政策。以被叫停的几个城市为例:佛山是对之前执行的限购略有放宽,但对于这样的二三线城市,中央本来也没有统一要求限购;芜湖是给购房者契税补贴,并未涉及限购;上海提出居住证满三年可买二套房,这只是对限购细节的补充;调控细则最严厉的北京,也一直将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视同拥有北京户籍。可见,即使动作较大的微调,也没敢跳出中央政策的圈,可见行政手段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其二,人们普遍认为那几个最终收回微调政策的城市是因上级叫停,但迄今并无任何中央部委对此“认领”,没有官员明确表示叫停了哪个城市的政策,人们看到的,都是在舆论压力下,地方主动收回成命。这提示我们,很可能在上级过问之前,那几个城市政府慑于问责压力而主动将政策撤回,这更反映出行政问责的威慑力。

行政手段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干预市场。行政手段完全可以转化为经济、法律手段。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江苏调研时指出,要把抑制房地产投机投资性需求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可以设想,如果将来出台《住宅法》,将每个家庭限购两套住房作为长期政策写入法律,那么,限购显然就摆脱了行政属性而成为法律手段。庶民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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