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约束力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督促地方政府及时处理闲置用地。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供地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措施
■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日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加大了政府的责任,完善了闲置用地认定的办法和程序,再次明确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完善后的办法共分五章32条,分别从调查和认定、处置和认定、预防和监管等方面作了规定,比1999年版多出21条,这是12年来首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六种情况属“政府原因闲置”
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这些认定条件,与现行办法几乎一样。与上一版相比,新办法对“政府原因闲置”,作了细致规定。办法规定: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都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
办法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处理作了规定,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多种方式解决闲置问题。
从实际操作上看,这些规定,对于处理现有闲置土地,促其尽快开发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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