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楼市不温不火,开发商为了提高销量,回笼资金,往往向广大客户抛出诱人的橄榄枝。俗话说得好:"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在诱人的宣传背后,往往深藏陷阱。近日,本频道就接到福州消费者余先生投诉自己交了定金才知道所签的是霸王条款,而且开发商虚假宣传,一样都没有兑现,想要退房,开发商威胁说要没收定金。
福州消费者余先生投诉:“本人于2011年12月16日在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工贸路188阳光理想城售楼部定购了阳光理想城,丹宁顿C区一套期房,在签订定购协议书时,交了三万定金,定购协议书上写着"在七日内缴清首付款,到期未缴清首付款,开发商有权拒绝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先交首付再签合同),购房者未在规定限期内(七天)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而在本人在第三天即交了首付款时,置业顾问给出了预收购房款发票,并以购票发票已出具为由,要求收回〈定购协议书〉原件和定金收条,并复印一份定购协议书复印件给本人.(由于此时本人首付款项全部打入开发商账户,并急切想要回购房发票,一般无耐之下只好交出定购协议原件,接着经办人员以需对所售房产解押和房屋销售价格变更为由,要求购房者回去等通知另行约定签约时间。就这样构成购房者逾期签约,并且定购书原件被收回,只有复印件在手,而原件在开发商手上可随意更改,(证据法规定: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符,以原件为准)。随后半个月左右,开发商通知签合同,在本人多次因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超出定购协议约定,并存在多处不公平条款未签订,其中最严重的一条内容为: 买受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其中第三点内容如下:“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出件之日起30日内按银行要求提供资信证明相关材料并通过银行审批将按揭贷款发放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帐户,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更改付款方式,采取一次性付清房款余额,若出卖人发出催款书面通知超过30天,买受人仍未支付房款余额,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房产,并没收买受人已缴纳的所有款项"极为不公平。并对之前承诺的购买64平方两房户型赠送6平方的面积没有兑现写在合同上,强烈要求更改合同或退回首付款时,开发商以合同无法更改为由拒绝。本人想起诉,但因为原件被开发商收回,复印件又无开发商的盖章,无法维权,现就此情况请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帮助,并制止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种行为继续侵犯购房者权益,利用自身法律优势让购房者签订后期的极为不公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购房者来讲,签下去,就要接受不公平条约,不签就面临定金被没收,现首付款近15万在开发商帐户上存了近两个多,本人已在2012年1月14日发函表示不接受合同条款,开发商表示不接受改合同,本人要求退房,遭拒,开发商明确表示退房要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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