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2年,建设部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然而,有知情人称,即使是在如此多的法律法规监管之下,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却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该公司2010年8月5日通过招标形式获得的弋江区火龙岗新安置示范点南地块工程房建安装项目给予变相转包。
在记者手中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中显示,2010年12月10日,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人周某以芜湖火龙岗安置示范点工程南地块项目部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个人骆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合同中标明:承包合同总价款1.8亿元,施工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至2012年8月10日。合同第七条规定:内部承包人需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内部承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
关于这份合同,记者前往位于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总部采访,工作人员告之,此项目由公司副总程某全权负责。
但面对记者的询问,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程某的解释天马行空,毫无根据。他对记者说,骆某是他们公司施工一处聘用的项目部负责人,这份合同是一份内部责任包干协议。但其却无法向记者提供骆某作为公司职工的相关聘用文件及资料。
而骆某本人则说,她是上海华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这个项目是她转包的,签订协议时,周某一定要她以个人名义签,说这样他们可以规避法律规定。并同时向记者提供了自己作为上海华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的身份证明,以及多份工程进度表和项目部向她个人银行卡汇入1009万元工程款的相关材料。
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总部的阮部长则坚称:我们单位不可能对外转包工程。
针对这份说法不一的合同,记者前往合肥市咨询了安微华人律师事务所的周赛文律师。周赛文告诉记者,首先,芜湖火龙岗安置示范点工程南地块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次,法律规定任何项目的主体工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包。那么,一个非法人机构与一个独立个人之间签订的这份所谓的内部承包合同,根本就是违规、违法合同。
由于骆某本人无力完成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随即以上海华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先后将项目层层转包给了王某、岳某、何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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