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还敢拿出来卖。事后,银行通过法院告赢了开发商,7买主也通过仲裁委“告”赢了开发商,并均已产生法律效力。如今,7买主联合状告银行,究竟能不能赢得这一场官司呢?不妨来看看思明区法院近日宣判的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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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份,厦门一家开发商为向银行借款1亿元,就以在建的一个商品房项目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开发商又几次向银行借款。
2004年至2006年间,开发商还签订合同,将项目中的5套房子、两个车位卖给杨女士等7人。
在收到购房款后,开发商先后交付了房产。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有的是在办理银行抵押登记之前,但交付房产的时间都是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
2009年,由于开发商一直未还欠下的1.14亿多元本金,银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偿还借款1.14亿多元及利息,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债务,银行可对抵押物的商品房项目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对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就进入执行程序。
事实上,由于银行抵押权在先,杨女士7人虽已取得房产,但迟迟办不出产权证。他们纷纷申请仲裁,厦门仲裁委均裁决开发商应提供材料,协助办妥产权证。而且,这些裁决也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下,7个买主债权与银行抵押权产生了“冲突”。他们都手持生效的法律文书,都想对抗彼此的权利。
7买主一审败诉
事后,7个买主联合将银行直接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这是银行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应认定双方的抵押合同无效。
对此,银行辩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登记为准,7买主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具备业主身份,不享有诉权。而且,银行取得抵押权的时间在买主购房之前,买主的购房合同应无效。即使买卖在前,抵押在后,买主也只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日前,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7买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