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前在国内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民事索赔,需要有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法院的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而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粮地产的处理及处罚决定,以使上述前置程序满足,为投资者维权扫除了障碍。
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被认定违规
应与中粮地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样根据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中的内容,财政部驻深圳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时对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了延伸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审计中存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许峰律师表示,由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上述违规问题,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对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投资者决策进行了误导,故代理投资者起诉时也会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与中粮地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索赔应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财政部等处罚以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要求上市公司等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具体到中粮地产案,许峰律师认为,由于中粮地产是2009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故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发布日,即2010年3月10日,揭露日即为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21号的日期,综合来说,即是在2010年3月10日到2011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中粮地产股票,在2011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对于投资者丁先生对中粮地产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索赔,凤凰网股民维权平台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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