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购房款,源于2000年左右,北大资源集团提供给职工的一次购房机会。
据巩运明介绍,北大资源集团在2000年与北京飞达电子集团合作,对方出地,北大资源集团出钱,在海淀区苏州街75号院投资联建商品房销售给职工,资源集团全额垫付了房款,并以4300元/平米卖给职工,要求职工选中房后先交一半的房款,其余房款可以从历年的奖金中逐年扣除。
据检方调查发现,虽然北大资源集团与北京飞达电子集团联合建房,共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且为职工办理的是福利分房性质的产权证书,但实际上资源集团是以飞达电子集团确定的价格向职工出售,未向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助,因此从售价上看此次分房并不属于福利分房,而是属于北大资源集团替职工现行垫付房款,之后再从职工工资、奖金中予以扣除。由于房款应由员工自行负担,因此在五次奖金发放过程中抵扣的房款部分,检方认为也应该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进行认定。
无视奖金发放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此外,1996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北京大学校办产业财会管理细则》也规定,“各企业每年发放奖金数不能超过上年实际数,年度终了按实现利润数再做调整”,“所有校办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被没收财务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按规定提10%的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四、提取公益金;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投资者分配”等。
然而,根据北大资源集团的资产损益表显示,2001年至2004年,北大资源集团一直处于负债运行的亏损状态。几名公司高管对此也是心知肚明。
副总裁张永祥称,“在2001年到2004年发放大额奖金时,我确实知道资源集团的对外投资很多,还欠着银行的贷款,很多项目没有盈利。集团副总裁黄琴芳也称,资源集团在2001年到2004年期间肯定是欠银行贷款的,因为当时其投资了很多项目,包括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一些科技教育类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前期肯定不可能有收入,投资已经远远超过收入,所以向银行贷了款。
自称发奖金是犒劳员工
据几名涉案高管讲,2001年底的一次集团董事会上,叶丽宁向巩运明和张永祥提出,资源集团每年给学校上缴几千万元的管理费,对学校贡献很大,创业很辛苦,想用科学园账上的沉淀资金给大家发放奖金,并说钱从科学园账上拿出来之后只从集团走一下账,从财务处理上来说比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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