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省政府已经正式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确在“十二五”末期,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同时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住房质量
项目法人负永久责任
省政府规定,各地要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严格复验,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实行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
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并实行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清退出市场,对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对象
收入资产须全面审核
省政府规定,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将保障对象收入、资产、住房状况全面纳入准入审核范围。规范审核流程,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要严格租售管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合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载明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上市、回购管理的具体规定。要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及管理职责,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资产管理。要健全退出机制,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清退,确保保障性住房可持续运转。
另外,我省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