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驾驶员,赔还是不赔?
2023-10-18 17:43:42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巧玲 我来说两句 |
为了冲刺双“11”,省去处理事故的时间,实际驾驶人找了个“顶包的”到事故现场以车辆驾驶人的身份申报保险理赔。面对“真”“假”驾驶员,保险公司是赔还是不赔? 福州中院以案释法来解疑。 2021年11月20日5时左右,陈某驾驶闽A2****小型轿车途经高新区乌龙江大道时,车辆着火。事故发生后陈某未当即报警,而是联系案外人连某。连某及陈某均具有C1驾驶资格。连某到现场后报警称系其驾驶车辆时着火,陈某则离开了现场。同时,连某报保险称,系其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场确认车辆烧毁但无人受伤的事实,并向报警人连某出具了报警回执,载明事故基本情况并注明车辆着火原因待查。 因陈某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对闽A2****车辆出险事故是否存在保险免责情形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陈某承认了其系实际驾驶员。2022年1月25日,保险公司作出了理赔意见函,认为案涉事故存在顶替驾驶员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案涉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收到前述拒赔通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为“双11”期间,正是电商交易旺季,陈某作为电商从业者确有急事需要返回公司处理,并无让连某顶包、毁灭现场的行为,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本案事故免赔。 案涉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投保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保险人在免责条款部分已作加黑加粗提示,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可以认定保险公司针对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本案中,驾驶人陈某存在找人顶替的行为,虽然实际驾驶人还是顶替者均不存在故意破坏、直接伪造现场的行为,但其伪造驾驶人,已经导致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的真实驾驶状态,客观上亦属毁灭证据的行为。 让他人顶包,并让顶替者向交通管理部门作虚假陈述,该顶包行为本身不应受法律保护。陈某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收集现场资料,以致事故现场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综上,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保险赔付责任。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驾驶员是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将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情况向交警以及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否则将导致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的是否处于适驾状态难以查清,损害保险公司可能根据合同约定以驾驶人存在饮酒等违法驾驶情形为由拒赔的权利。投保人应就其不诚信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导陈文兴点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恪守诺言、注重信誉,不应有损人利己的主观意图。从宏观层面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安全;从微观层面而言,其价值在于衡平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等各个阶段。事实上,因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等,保险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较之其他民事法律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条款的立法目的是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投保人等的不诚信行为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而驾驶人陈某则存在找人顶替违反诚信的行为。驾驶人员属于事发现场的组成部分,驾驶人员如实告知并配合调查是其应尽的义务,驾驶人员调包后,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查清驾驶人员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不予赔偿的情形,增加了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陈某称事故发生时间为“双11”期间,正是电商交易旺季,作为电商从业者确有急事需要返回公司处理,并无让连某顶包、毁灭现场的行为,此举并不能改变其违反诚信义务的事实。 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无论驾驶人员调包行为的动机及性质如何,均属于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若法律对此种虚假行为不予制止,将会放纵甚至引导公众通过不诚信的行为获取较大保险利益的行为出现,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符合《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有利于预防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对于同类型案件审判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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