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收学生物品丢失 学校被判赔
2022-09-21 08:22:36来源:福州日报责任编辑:蔡秀明我来说两句 |
日前,某校五年级学生小吕将父亲的集邮册带到学校向同学炫耀。数学老师上课时,发现小吕的同学在偷偷翻看邮册,便将其没收,课后交给了小吕的班主任张老师。张老师随手将集邮册放在自己办公桌上的书架中,后因工作繁忙将此事淡忘。 小吕的父亲得知后,请求张老师将集邮册返还,但集邮册却不见踪影。由于集邮册收藏着一些价值较高的邮品,小吕的父亲要求张老师赔偿。张老师则称是学生小吕违反学校规定在先,将与学习无关的物品私自带进学校,否则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张老师所在学校赔偿小吕父亲8000元。 案例点睛 这里的没收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例如《刑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财产永久没收,不再返还。而学校对学生物品的没收一般情况下是要对学生返还的,即学校只是代为保管。 本案中,班主任张老师将学生的物品丢失,根据侵权行为法弥补损失的原则,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张老师承担责任。既然张老师将没收学生的物品保存在自己手里,就当对该物品负责,否则一旦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日后张老师发现了偷窃集邮册的人,可以再向其进行追偿。因为张老师没收集邮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赔偿责任由学校代为承担。(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强)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