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话说民法典|相邻关系应和睦 截水断流不可取

2022-08-17 16:38:17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位于丙溪的上游,乙村位于丙溪的下游。甲村为浇灌田地,私筑土坝,引丙溪的水流进行大水漫灌,致使丙溪下游枯竭,乙村无水可用。双方围绕甲村私筑的土坝发生多次冲突。甲村认为其处于丙溪的上游,有权先使用丙溪的水。乙村认为甲村截断溪流,对他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应当拆除土坝,恢复丙溪的原样。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佳: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因此,甲村虽然位于丙溪的上游,但不能擅自建筑土坝,改变丙溪的自然流向,或是过度利用水源,导致下游干涸。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记者 叶智勤)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