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话说民法典|刹车有缺陷,出了事故怎么赔?

2022-08-08 10:08:04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张三(化名)购买了一辆汽车。某日,在驾驶过程中,张三踩刹车发现车速没有降下来,最终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该问题在网上持续“发酵”,厂家宣布召回部分批次的车辆。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厂家或4S店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安迪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三购买的汽车存在刹车失灵的产品缺陷,由于厂家、4S店未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张三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产品缺陷而发生交通事故,厂家和4S店依法应当对张三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记者 叶智勤)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