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邻里相扰引矛盾 人民调解化纠纷
2022-07-26 17:42:01 来源:新闽清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案情简介 闽清县某镇的余某和毛某因拆迁改建房屋成为邻居,本该睦邻友好,但毛某家中烧火用的灶台烟囱漏烟,经常排向余某家方向,长期对余某一家造成困扰。 每到逢年过节,毛某家生火做饭非常热闹,排放的烟气更甚,余某气不过,找毛某理论,由此经常发生口角并多次报警,甚至还发生过轻微的肢体接触,民警出警后都予以调解,但隔段时间又如此反复产生纠纷。 近日,辖区派出所再次接到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并邀请镇人民调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共同参与到案涉纠纷的调解,调委会当即接受邀请,并组织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赴派出所。 调解过程 接到派出所邀请后,调解员立即到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并咨询双方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在得到双方同意申请人民调解后,调解员告知双方调解涉及的权利义务,并与民警、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实地查看涉事烟囱排放情况。 余某认为,现场就可以很明显看出毛某家的烟囱存在破损,一旦毛某家生火做饭,就严重影响日常的开窗通风,且修复破损的烟囱根本花不了多少钱,这么一点小事毛某都不愿意做,明显就是故意的。 这时毛某提出不同意见,烟囱就破损一点,在农村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没有余某说的那么严重的影响,且在2019年余某提出烟囱漏烟时就想修复,但在修复前余某故意在过道处摆放杂物影响通行,余某明显就是小题大做,认为没必要修复烟囱。 听完双方的诉说后,调解员提出来现场查看未发现存在过道摆放杂物影响通行的情况,余某表示当时就是气不过,后面就清理掉了,但毛某的烟囱反而一直没处理。民警也表示两家因此事发生口角多次,有一次还发生肢体接触,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当时予以批评教育和解了,余某也确实存在过堆放杂物的情况,不过后面就清理掉了,这起纠纷反复3年了,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愿主动先妥协。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说辞后并根据全面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从最有利于双方今后和平共处的角度出发,制定了“换位思考调解法”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阐述“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都是互帮互助的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关系不和谐更影响下一代邻里关系,不要为了一点小矛盾小纠纷影响邻里关系,多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一人退一步,有利于修复邻里关系。 其次,调解员就本起纠纷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规定,并以案释法,就近期调解成功的邻村陈某和王某邻里纠纷案,进一步让双方当事人从法律层面深入理解邻里关系要按照有利彼此生产生活的方式处理。 最后,调解员在与民警协商后,共同提出调解方案:毛某负责整改家中烟囱漏烟问题,整改完毕前不得使用,此前所有纠纷双方不得再追究,同时双方应努力从有利对方生产生活角度多考虑,做到和谐睦邻。 通过调解员和民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从法理情理角度解决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顺利化解该起邻里纠纷。 调解结果 双方对调解员和民警给出的调解方案非常认可,并当场同意按照该调解方案签订调解协议书: 1.毛某负责整改家中烟囱漏烟问题,整改完毕前不得使用该烟囱; 2.双方对之前产生的矛盾纠纷既往不咎,此后和谐相处,如再遇矛盾纠纷,双方家属提早介入,加强沟通化解; 3.双方合理装置视频监控,作为此后发生矛盾诉讼的依据; 4.双方家属应努力做好为邻里关系和谐,以有利对方生产生活为原则。 案例点评 邻里关系相处好,居家生活无烦恼,和谐的邻里关系是幸福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纠纷时有发生,往往是小矛盾小纠纷经过长期激化演变为影响邻里正常生产生活的矛盾纠纷,而调解作为高效的纠纷化解模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高效便民的优势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同时,本案是典型的“公调对接”案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及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专业性优势,密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协调联动,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调解合力,切实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本案中,毛某和余某就是因为烟囱漏烟的小纠纷经三年时间演变为双方不可调和的矛盾,对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优势互补,让双方从情理法理角度出发,换位思考,充分认识到双方间存在的问题,才能快速高效解决矛盾纠纷,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共建平安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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