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某县原国营电器厂工人陈某为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事宜,多次到该县档案馆查询电器厂会计凭证。因未能在档案中查询到相关内容,他便趁工作人员不备,在该厂1995年1月工资表上手写添加自己的工资信息。
县档案馆工作人员为陈某复印相关档案时,发现档案中陈某工资信息字迹与其他人明显不同,且工资合计后与总额不一致,调取现场监控后,确认陈某存在改动档案的行为,立即将该情况向县档案局通报。
县档案局经调查,发现陈某改动档案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档案原件,而且对档案中涉及的其他10人后期利用档案造成影响,后果严重。鉴于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于警告并罚款2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通讯员 周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