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擅自在档案中添加内容 一男子被警告并处罚款

2022-05-16 08:13:31 作者: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上个月,某县原国营电器厂工人陈某为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事宜,多次到该县档案馆查询电器厂会计凭证。因未能在档案中查询到相关内容,他便趁工作人员不备,在该厂1995年1月工资表上手写添加自己的工资信息。

县档案馆工作人员为陈某复印相关档案时,发现档案中陈某工资信息字迹与其他人明显不同,且工资合计后与总额不一致,调取现场监控后,确认陈某存在改动档案的行为,立即将该情况向县档案局通报。

县档案局经调查,发现陈某改动档案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档案原件,而且对档案中涉及的其他10人后期利用档案造成影响,后果严重。鉴于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于警告并罚款2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通讯员 周汉林)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