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骨灰葬在公墓遗失 精神受损能否索赔
2022-05-11 09:03:53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2016年张三(化名)的母亲去世,张三将母亲的骨灰安葬于某公墓墓位。2021年张三的父亲去世,张三到骨灰公墓管理处要求将父母的骨灰进行合葬。骨灰公墓管理处工作人员打开张三母亲的墓位,发现骨灰盒丢失。张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张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毁损灭失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一,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第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一般限定在与近亲属死者、结婚礼仪、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骨灰、结婚照、族谱等;第三,被毁损灭失的物品对被侵权人具有人身意义。 本案中,因骨灰公墓管理处管理不善,导致张三母亲的骨灰遗失,给张三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侵犯了张三对已故母亲进行追思的权利,骨灰公墓管理处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张三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 叶智勤)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