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生个人隐私 不得随意泄露
2022-04-21 15:33:43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李某上五年级时,母亲去世。其父再婚后,李某逐渐接纳了继母,两人关系和谐,人们都以为她们是亲母女。 李某上初中后不久,继母生病卧床,李某对她照顾得非常细心周到。班主任林某得知此事后,以真名实姓写了一篇表扬性报道,刊登在校报上。一段时间后,李某发觉周围的同学经常对她指指点点,给她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 □案例点睛: 此案中,班主任老师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与公众无关、也不希望他人知道的事情。人们对隐私容易有两种误解,一种是只有见不得人的事情才是隐私;另一种看法是除了本人之外,其他人都不知道的事情才是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是作为正面典型被宣传的,但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她的母亲是继母的事情并不希望他人知道。虽然,李某的母亲是继母的事情也不仅仅只有李某自己的家人知道,但李某的班主任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扬,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对李某的心理造成了伤害。(记者 叶智勤通讯员 王强)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