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藏獒咬伤挑逗者 犬主应担责
2022-03-07 10:03:31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李四(化名)私自养了一只藏獒,用绳子拴在自家院子。一天,张三(化名)见到藏獒故意上前挑逗,被咬了一口。张三能否请求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智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一般情况下,如属于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可以减免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但是,特殊情况下,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没有免责事由。本案中,李四饲养的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藏獒造成张三损害,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张三挑逗藏獒是故意行为,但也不能减轻或免除李四的侵权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叶智勤)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