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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特许经营须满足“两店一年”

2022-01-30 08:22:21 作者: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近日,福州市商务局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于是对其立案。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在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的条件下,不仅签署了2份品牌连锁加盟合同,还收取了6.88万元的加盟费。

鉴于该企业在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下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福州市商务局向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限期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还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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