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近日开始施行,2010年出台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适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长乐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参照《办法》施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的登记时间或填发时间为准。 根据新《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 2007年6月7日(含)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50%)。具体由国土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相关申请后,按申请时楼面地价予以核定。 此外,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解释,2010年出台的原《办法》只规定了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法,并规定2007年6月7日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另行制定,此次出台新《办法》主要解决了这一遗留问题。 相关链接 经适房上市交易或变更产权流程 不动产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至不动产所在地的区级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收益价款的缴款手续,国土部门按规定测算应缴纳的金额、出具书面核定金额标准,申请人要在取得书面核定标准后90日内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缴交相应的款项,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代收上述款项后开具缴款凭证。 申请人要在土地收益价款缴款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内,持该凭证及相关交易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续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逾期未缴交土地收益价款或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逾期未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或者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要向国土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根据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缴纳或补缴款项,并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开具缴纳或补缴价款凭证;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未发生变化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确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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