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2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昨日上午,市环保局组织收听收看全国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法相比,作出的重大修改多达55处,涉及河长制、排污许可证、环保监测等内容。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的内容,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另一项重要修改内容。新版《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对于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新版《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修改还包括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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