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2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下发《关于加强福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从7月1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福州五城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仍执行现有政策,即首次申请的首付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的首付不低于50%。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根据我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规定,通知对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方面作了新的规定。7月1日(含1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该通知规定执行。记者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1.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是多少? 此次主要针对福州七县市,即在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但福州五城区仍执行现有政策,即五城区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2.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多久可以再次申请? 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任一方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又在五城区购房的,应在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2年后(含2年)才能再次申请。 3.如何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使用次数?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的,均认定为使用过。 4.如何认定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为准。纳入套数统计的住房范围以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公布的标准为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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