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 未取得租赁许可,或被暂停 从工作人员口中,记者得知,共享汽车的总公司在泉州,而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投放的共享汽车均由福州分公司运营。而就在几天前,“嗒嗒用车”泉州总公司因未取得租赁经营许可,涉嫌无证经营在泉州被暂时叫停。那福州的情况呢? 福州市运管处运政大厅工作人员介绍,从事汽车租赁,应向所在辖区运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记者随后致电闽侯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工作人员宋先生说,从经营模式看,共享汽车本质就是汽车租赁,目前,“嗒嗒用车”并没有向当地运管部门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也没有向他们备案。 宋先生表示,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汽车租赁,公司需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所属车辆需办理“租赁汽车证”。 记者随后致电“嗒嗒用车”泉州总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正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整改。福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陈经理也表示,总公司正着手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届时将在福州运管部门备案。 隐忧: 出行领域创新面临合法性问题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网约车……伴随着出行领域进入大众创新的时代,市场上涌现出各种形态的“互联网 ”出行模式。而这股“共享”风背后,却藏着无证经营的隐忧,这种身份上的合法性问题,或将制约它们进一步发展。 宋先生表示,当前,这些新型租车业态,真正前来申请许可或备案的企业并不多。就闽侯来说,目前还没有接到针对共享汽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宋先生指出,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将由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记者随后联系闽侯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严先生表示,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乘客在安全性上没有保障,针对颁发了营运证的车辆,大队每年都要对其进行综合性检测,每个季度企业内部也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从而保证运营交通安全。 据悉,按照《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汽车租赁经营者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相关阅读:
- [ 03-02]共享单车能骑多远
- [ 03-02]共享单车押金如何监管 平台:押金不挪用
- [ 03-02]厦门共享单车停放区划好 不少使用者仍随意停放
- [ 03-02]共享经济劳动者的社保该由谁埋单
- [ 03-02]政府对共享单车要支持也要规范引导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