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10月13日讯(记者 綦芬) 记者昨日获悉,10月10日,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印发《福建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细则》,目前我省各大银行已经开始执行。实施细则规定了居民家庭在福州地区申请贷款买房的适用政策,同时明确“居民家庭有2笔及以上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在福州贷款买房 适用政策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1.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七县(市),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首次购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且为普通住房,普通住房按各级政府标准认定;二是通过调查能确认购买的住房为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有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不论是否已结清,均不能认定为首次购房。 对首次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及利率不得优于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居民家庭名下无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且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住房位于福州七县(市),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家庭拥有1套商品住房且贷款已经结清或无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居民家庭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拥有五城区户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市),贷款首付比例均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贷款已经结清或无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市),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家庭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有1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1.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五城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所购商品住房位于福州七县(市),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居民家庭有2笔及以上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交易时间点 按“孰前原则”认定 自本月7日(含当日)起,福州市发生的住房交易,所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住房交易时间点按照“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二手住房交易可以以在交易系统挂牌的时间来认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业务收件时间和商业银行针对该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首次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的原则来认定。 省内其他地区 贷款买房适用政策 居民家庭在厦门市购买住房,贷款政策按照厦门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决议执行。居民家庭在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龙岩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全辖购买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按照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016年2号纪要执行。 |
相关阅读:
- [ 10-04]海丝泉州亮相央视《江山多娇》|泉州首批67家受灾工业企业将获信贷优惠扶持
- [ 09-30]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零售信贷客户经理业务技能竞赛圆满落幕
- [ 09-21]省投资集团来我县 对接农业信贷项目
- [ 09-15]8月银行信贷超预期 居民房贷继续挑大梁
- [ 09-10]上海购房信贷新政谣言追踪 三种谣言衍生出数百版本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