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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出台 力争春节前搬新居

2016-07-27 09:19:57 王永臣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福州日报7月27日讯(记者 王永臣 通讯员 邱国文)日前,闽清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闽清“7·9”洪灾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力争在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受灾户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

重建对象

住房倒塌、危房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农户

本次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包括因“7·9”洪灾造成住房倒塌、危房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户。重建户分为贫困重建户和一般重建户两类。贫困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重建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对受灾的五保户等贫困重建户,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可在村幸福院、乡镇敬老院、县社会福利中心安置,具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闽清县民政部门认定安置。

受灾前在闽清县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已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重建方式

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重建、购房货币补助

重建方式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重建(含原址重建、分散自建、古民居原址修复等三种方式)、购房货币补助,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确定。

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的,土地按建筑占地依规缴交土地补偿费等用地规费。除原址重建和古民居原址修复外的原有受损房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退出的旧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中建设的,由闽清县城投公司或省市援建单位统一实施“三通一平”。

优惠政策

享受省市县三级补助及多项规费减免

扶持政策上,省、市、县三级均给予补助。其中,省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3万元补助;县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5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易地集中重建的,省市政府各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对重建户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相应减免。

所有农村重建户将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一般户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1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每人增加补助1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予以3000元补助金。灾后集中重建点参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补助政策。

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各乡镇可根据省市确定的对口支援机制,积极争取对口补助资金。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

建材供应和以工代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材进点,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采购,市场监管,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灾后恢复重建用工,应尽量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使用当地劳动力,增加群众收入。

重建步骤

7月30日前完成选址

在灾后重建方案实施步骤上,7月28日前完成调查摸底,7月30日前完成安置地选址,8月15日内完成征地,8月30日内完成施工场地和重建点“三通一平”。

因灾受损且认定为一类、二类或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住户先行撤离安置。规划设计部门抓紧规划设计,在8月26日前完成重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统规统建的,要在9月5日前动工建设。

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必须按户签订重建协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重建户签订,于8月15日前完成。有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同时签订旧房拆除协议。

重建标准

宅基地每户70平方米或80平方米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文件精神,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层数为二层半或三层加坡屋顶。

为节约用地,鼓励重建户参照省璜镇玉水造福搬迁工程模式,建设多层公寓楼。建设方案应充分按照省市住建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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