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福建频道首页>福州>社会> 正文

铁路局职工为赚取“差价” 跨省倒卖香烟被起诉

2016-06-24 08:02:54任思言来源:福州日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福州日报6月24日讯(记者 任思言)“我卖的是真烟,怎么就犯法了?”福州男子陈某为了赚取“差价”,从广东等地低价收购香烟,运到福州销售,由于涉嫌非法经营罪,陈某日前被晋安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陈某是某铁路局职工,一次出差的机会他偶然发现各地卷烟消费习惯不同,价格有差,便产生了跨省倒卖香烟牟取差价的想法。去年8月起,他多次从广东汕头收购香烟,通过快递运到福州,卖给某日用食杂店,赚取中间差价。

今年4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陈某租赁的杂物间里查获了待销售的香烟共计39个品种676条。经鉴别,涉案的被查香烟均为真烟,价值人民币154314.5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烟草属于专营物品,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售卖涉嫌非法经营罪。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能获刑,市民切勿为贪图小利走上犯罪道路。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