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翁则宁)近日,有群众拨打12358价格热线,反映驾车至某住宅小区访友,离开时物业公司向其收取10元停车费。司机称,驾车进门及停放时均未发现停车收费牌,而出门时却要收费,这不合法。物业人员表示,现在小区停车费已经放开,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说了算。 经价格部门派员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小区物业公司违反了明码标价规定。价格部门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500元罚款。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第二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放开后,经营者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上述小区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改委8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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