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1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这几天,“北京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一事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网民热议。在网民普遍关注如家集团公关犯了N个致命错误的同时,每个有着外出消费需求的公民,也在思索商家在类似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碰到类似意外伤害,顾客能否向商家索赔呢?商家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电梯骤停 女顾客摔倒致残
法院:商场操作不当引发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14年11月28日上午,邓女士到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瑞公司”)经营的大润发商场购物时,因商场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她所乘坐的正在运行的手扶电梯骤停。邓女士毫无防备,当场摔倒受伤。
事发后,邓女士先后到厦门多家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桡骨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在此期间,大润发商场为她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
此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邓女士于去年下半年将润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邓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为,她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评定为60天,营养期评定为60天。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润瑞公司作为商场的经营者,未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邓女士伤残,依法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现郑女士诉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均属合理合法,但具体数额应以法院认定的86512.91元为准。另外,她因本次事故受伤致十级伤残,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
综合以上意见,润瑞公司应该赔偿给邓女士各项损失合计94512.91元,扣除已付的1000元,还应赔付93512.91元。
案例二:
乘客坐公交遇爆炸受重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117万元
2013年6月7日下午,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的李女士乘坐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行至厦门金山站附近时,因他人纵火,公交车发生爆炸。李女士被严重烧伤,当即被送往医院。她前后共住院180天,花去医疗费74万多元。此后,她还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后续治疗。
去年,她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公交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的爆炸案属群体性事件,系人为放火造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烧毁的不幸后果,公交公司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公交公司愿意在法律框架内赔偿李女士合理的损失。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李女士搭乘快速公交车,公交公司收取了费用,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公交公司负有在运输期间将她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但在搭乘过程中因意外事件发生,导致她烧伤严重,因公交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李女士损失的违约责任。
经计算,公交公司应赔偿李女士的损失包括: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17万多元。扣除李女士向公交公司预借的款项4万多元,为112万多元。公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女士支付上述人身损害赔偿款112万多元。
案例三:
男子酒后下楼滑倒骨折
酒家未及时清理楼梯酿事故,担责七成
2014年3月15日晚,林先生与朋友汪先生、余先生等人一起到邵武市一酒家二楼包厢聚餐。当晚8点左右结束用餐后,林先生与余先生先走下楼,两人边走边聊天。因台阶上有油水,林先生滑倒,继而摔倒在地面上。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髌骨骨折。
当月25日,他在麻醉下做了手术,手术顺利。林先生前后共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
林先生对酒家经营者吴女士的处理态度很不满意。
据他介绍,事发当晚10点后,吴女士才跑到医院探望他。不久,吴女士称家中孩子小,无法多呆,在林先生尚未办理完住院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匆离去,没有支付医药费,也没有任何承担责任的表示。次日上午,吴女士携一员工到病房探视后随即离开。
林先生多次致电吴女士,与其协商住院费用问题。刚开始,对方明确表示不会垫付住院治疗和手术费用,要求他治疗结束后再找其商谈赔偿事宜,之后,她索性不再接听林先生的电话。
2014年8月,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林先生因伤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并留下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
林先生曾致电12315申诉,在邵武消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初步调解,但未果。在此情况下,林先生于去年下半年将酒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2万多元。
庭审中,酒家一方辩称:根据林先生摔倒的实际情况,如果他是滑倒的,应该是往后摔而不是滚下楼梯。而正是因为他是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下楼踩空才会滚下楼梯摔倒,因而他摔倒的责任在自身。酒家的楼梯都有垫地毯,且在楼梯转弯处和楼梯与地面的转角处均放置“小心地滑”的指示牌,酒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设施不完善或者疏于防护等过错。
另外,与林先生共同饮酒的同伴负有相互注意的义务。从当日的菜单上可以看出,林先生等8人喝了两箱啤酒、数瓶宁夏红,远远超出了正常人的身体耐受量。林先生因饮酒超量从而导致行动受限,下楼踩空摔倒,责任完全在他自身。
邵武市法院日前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林先生在酒家用餐结束后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酒家应当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但其并未配备必要的物质方面的安全保障,如未配备防滑地垫、放置防滑警示牌等,且在楼梯面上有油水的情形下,未及时清理干净,导致林先生踩到油水上而摔倒受伤。酒家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林先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楼梯具有坡度,不同于平地行走,需要行走人更为谨慎。而林先生在下楼梯的过程中与他人聊天,其注意力必然会被分散到谈话中,而未尽可能谨慎地注意到脚下状况,其踩到梯面上的油水而摔倒受伤,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酒家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酒家承担林先生70%的损失。
据此,该院判令酒家应赔偿林先生各项损失6万多元。
□律师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商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近些年,出现了不少市民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损害的事件,由此引发一系列赔偿问题。
为此,法律上为经营者设立了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该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一般而言,经营者违背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
二是经营者所营造的消费环境不安全。
三是经营者的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致客户受害。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仅在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都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需承担直接责任。
需说明如下:经营者的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无责任;认定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一个诚实善良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的谨慎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义务的形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设备、设施、场所存在缺陷或瑕疵,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二,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管理或服务上的瑕疵。
例如:宾馆装修时拆除房间阳台外的栏杆,未设警示标志;餐厅地面过于湿滑、过道的灯光过于昏暗;游乐场的娱乐设施没有定期检查和维护。
另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该第三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的前提下,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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