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旅游消费维权提示 警惕“野鸡旅行社”
2016-03-16 07:48:1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3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张秀冰)规范的旅游广告,须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业务经营范围、地址等内容、不规范的广告则冠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的名称。昨日,市旅游局组织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台江区旅游局等16家单位,在台江游船码头开展旅游消费维权暨法治宣传活动,并发布“3·15”旅游消费维权提示。 警惕“野鸡旅行社” 案例:2015年9月,林女士向市旅游质监所反映,她2015年5月与“福建康桥国际旅行社”签订6月2日~8日四川九寨沟游合同,后双方协商延期至七八月份执行,但该旅行社至今拒绝履行。质监所工作人员核实发现,福州市没有名为“福建康桥国际旅行社”的企业,工作人员建议林女士向省工商局查询,若没有这家企业,可向市公安局报案。 维权提示:参团旅游请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出境旅游要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赴台湾旅游要选择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游客旅游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看清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核对执照登记的地址与报名地址是否相符。 跟团游的消费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游客与旅行社协商一致自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应与旅行社签订《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或《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明确购物场所的名称、地点、主要商品信息,自费项目的地点、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旅游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日后纷争。应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仔细甄别旅游产品广告。规范的旅游产品广告,应有旅行社的名称、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内容,如果在广告中既无企业名称,又无办公场所,冠之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的名称,联系方式仅为手机号码,旅游服务质量无法保证,一旦利益受损,维权十分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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