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损害 可向O2O平台索赔 “这些开展餐饮服务的O2O平台主体基本都在外地,给部门监管带来一定难度。”上述负责人透露。 不过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最高奖10万元 我市鼓励群众加强对无证餐饮外卖服务单位的监督。上述负责人介绍,群众若发现相关线索,可拨打12331、12315进行投诉举报。根据《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我市将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举报奖励级别,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最高奖励金额人民币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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