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福建频道首页>福州>民生> 正文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首审 拟推行登记制度

2015-08-28 07:27:14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多部门承担

相应管理职责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市场交易等方面。

《条例》(草案)为此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养犬登记机构负责定期办理养犬登记,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同时,《条例》(草案)还就充分发挥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掌握养犬情况、组织群众自我管理和监督、调解纠纷等方面的优势作出规定。

每户限养一只

实行强制免疫

为控制养犬的数量,《条例》(草案)以养犬登记的方式对养犬设置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相应条件和审批程序。

草案要求,申请养犬的个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申请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他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症;

鉴于烈性犬只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大,《条例》(草案)参照其他省市相关的做法,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