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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上班时外出用餐被撞身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2015-07-30 09:48:31陈鸿星来源:福州晚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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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下班途中出事故,非法用工者要赔吗?

自2012年5月起,平潭的郑先生到当地平原镇大欢乐快餐店上班,店里提供住宿。郑先生担任该店店长,工资由出资人姚先生按月打入其银行账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9月7日,郑先生在快餐店正常上班至23时左右下班。他驾驶店里的电动三轮车沿潭苏线从平原镇向城关方向行驶,途中被林先生无证驾驶的小客车撞上。郑先生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郑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林先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同时附带民事赔偿郑先生家属经济损失41万元。这笔钱已交付给郑先生家人。

与此同时,郑先生的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8月,劳动部门书面回复称:“郑先生于2012年5月起被平原镇大欢乐快餐店招聘为临时工。经调查核实,该快餐店属无营业执照经营生产单位。因其未依法登记和没有用工主体单位名称,所以劳动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请向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申请。”

此后,郑先生的家属向平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在此情况下,今年初,郑先生的家属将快餐店的出资人姚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庭审中,姚先生辩称:他与郑先生之间只是临时用工关系,并无签订劳动合同。郑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并非工伤,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原镇大欢乐快餐店拥有自己的字号,以盈利为目的,有固定的场所,并招收多名员工从事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属于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登记注册形态的用工主体。

郑先生被该店招收为员工,服从安排从事店长工作,受其管理,按月领取报酬,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性。因该快餐店无营业执照,也未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故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该店出资人的姚先生与郑先生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

由于该店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其招用员工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而该行为主要是由其出资人姚先生决定的。郑先生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已经付出劳动,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其不受法律的保护。

该院同时认为,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可知,郑先生与其父母在平潭县城关南街居住。出事当晚,他从平原返回城关,途经潭苏线是合理线路。郑先生与他人相约在城关吃宵夜,并未导致其途经线路的变更,姚先生以此抗辩事故的发生系郑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郑先生在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而发生交通事故,符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关于“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姚先生应对郑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基于公平考量,也考虑到姚先生经营的快餐店已为郑先生提供宿舍,尽到一定的管理注意义务;又因郑先生的死亡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侵权人已赔偿各项费用损失41万元,且车辆投保公司及所有人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丧葬费等损失已得到相应的赔偿。为此,对原告关于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该院判令姚先生支付郑先生家属一次性赔偿金4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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