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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上班时外出用餐被撞身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2015-07-30 09:48:31陈鸿星来源:福州晚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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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7月30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核心提示

上夜班时跑到单位外面买东西吃被车撞、下班后在赶赴和朋友聚餐的途中发生意外……碰到这类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伤亡事故,是否一概不能认定为工伤呢?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正越来越完善,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特殊的工伤赔偿案件,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启示。

案例一:上班时外出用餐被车撞,能算工伤吗?

农先生和福州一家味精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家企业从事锅炉车间污泥压榨工作。

2011年5月18日21时,他在味精厂上夜班。在工作近4个小时后,他感到肚子很饿,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到公司对面的店铺购买食物。在购得食物返回途中,农先生不幸在公司门口被柯先生驾驶的小车撞倒,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柯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农先生负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农先生家属和柯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柯先生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抢救费、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2万元。

柯先生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柯先生属于工伤死亡。味精厂不服,和劳动部门打起了行政官司。直到2013年5月,福州中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认可了劳动部门的结论。

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农先生的家属于2013年底将味精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农先生的各项工伤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先生与味精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味精厂招用农先生后,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因此味精厂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支付农先生亲属工伤死亡待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农先生的亲属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第三人赔偿后,不免除味精厂的工伤赔偿责任,不存在双重赔偿的问题。

据此,该院判令味精厂应支付农先生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万多元及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其他费用。味精厂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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