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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触电身亡家属索赔 热水器生产商担主要责任

2015-06-30 07:56:41陈鸿星来源:福州晚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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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6月30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陈鸿星)吴先生在仓山的一个出租房内洗澡时,不幸遭电击身亡。死者家属愤而将相关各方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日前,仓山区法院一审判令出租房房东和热水器生产厂家均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男子洗澡时被电死

家属状告相关方

吴先生的表姐夫张先生一家向郑先生租住了仓山区一民房的二楼套房。后吴先生借住于该出租房内。2012年11月26日晚上,吴先生进入出租房的卫生间洗澡时猝死。张先生随即报警。

2013年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吴先生系电击死亡。

吴先生的家属与有关方面协商无果,遂诉诸法律。他们诉称:在吴先生的死亡现场,电击源头只有淋浴器蓬头喷出的水流。该淋浴器品牌为阿里斯顿,表面标有“ARLSD阿里斯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系被告鹰牌公司生产的。经询问,阿里斯顿(中国)公司表示其并无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因此,该淋浴器是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此淋浴器系受害者的表姐夫张先生于3年前在台江农贸市场的小家电经销商即被告信达鑫公司购买的。虽然张先生不慎将购物发票丢失,但其本人对此记忆犹新。吴先生租住在仓山区的房屋内已有数月,该房屋线路混乱,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作为租房业主的郑先生对此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对受害者的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

为此,吴先生的家属要求鹰牌公司、信达鑫公司和郑先生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热水器生产商、经销商

与房东均自认无责

庭审中,鹰牌公司辩称:无法确认吴先生的死亡是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所致;且该公司也无法确认该电热水器系其生产。且本案的热水器购买安装已有3年时间,其间未发生安全问题,恰可以说明该热水器在出厂时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不存在安全隐患。

信达鑫公司辩称:受害人的表姐夫购买热水器已时隔3年之久,又无法提供购买发票及相关凭证,无法证实热水器是在该公司购买的。而且,并非只有信达鑫公司一家单位销售该热水器产品。

郑先生也辩解称:吴先生与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出租房本没安装热水器,该热水器系租住人自行购买、安装的,并由此改变了原有的电线布局、增加了电线负荷。本案事故与其出租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他不应担责。

房屋租赁双方与生产商

各担责50%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在洗澡过程中被电击死亡,经确认被告鹰牌公司生产有事故现场相同的电热水器。因鹰牌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热水器不是其公司的产品,也无法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其作为产品的生产者,鹰牌公司对吴先生在洗澡过程中被电击死亡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该电热水器向被告信达鑫公司购买,未能提交购货凭证,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郑先生作为出租人,出租民房获取经济利益,依法应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居住用房,但其所出租房屋的卫生间即事故现场未安装有漏电保护开关,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现场的热水器系死者的表姐夫张先生购买,且张先生作为事发出租房的实际承租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为鹰牌公司、郑先生和张先生应分别承担50%、20%和30%的事故赔偿责任。因原告当庭放弃追加张先生作为本案被告,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鹰牌公司和郑先生分别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6.5万多元和6.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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