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吸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联合执法; (五)研究、处理有关控制吸烟工作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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