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办继承公证 要提供婆婆的父母死亡证明
2015-06-12 11:02:19来源:福州日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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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阿姨:材料要求一次比一次多,如此奔波实在吃不消 公证机关:按程序办,核实不到位相关公证员要负责任 福州新闻网6月1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茜茜)“去了公证处3次,每次都要我提供不同的材料,而且需要的材料越来越多,有的材料我觉得并不合理,办个公证就这么难吗?”昨日,市民林阿姨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此事。 林阿姨告诉记者,前几年她公公立了一份遗嘱说明财产分配,其中仓山一套房产给她爱人,“前段时间看了一则新闻,说这样定下的遗嘱无效,我们决定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林阿姨说。 “公公今年103岁,我和爱人都69岁了,这次跑公证的事基本都是我在做。”林阿姨说,本月1日,她第一次到仓山区公证处,被告知需要公公婆婆的履历材料、婆婆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有关情况等。5日,她将准备好的材料送到公证处,被告知有的材料不规范,需重新准备,还要补充其他一些材料。 “10日我第三次到公证处,这次工作人员说我准备的材料依然不充分,让我继续补充。”林阿姨说,工作人员提到还需要她小姑的履历和全家人的户口簿,甚至包括她婆婆父母的死亡证明。“工作人员说这套房是单位集资房,婆婆也有份,就需要婆婆的父母的死亡证明,可我婆婆都去世10年了,如果活着今年也已经100岁,她父母的死亡证明我怎么弄?” 林阿姨告诉记者,每次她遇上的工作人员都不一样,告知她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为此她十分疑惑,加上她年纪大了,身体不是很好,如此奔波实在吃不消。“有些材料虽然我觉得不是很合理,但能办的我已经尽量去办了,有些我真的觉得办不下来,办个公证怎么这么难?” 记者向仓山区公证处了解此事。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这类情况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不是个例,公证处属于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公证员会对当事人说明基本原则,但很多材料是否需要、要不要补充,公证员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审查了材料后才会告知,“公证员对证据的要求,基于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所需材料进行判断,综合作出决定,所以存在逐步补充材料的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公证处和公证员的责任很大,若核实不到位,相关公证员是要负责任的,所以办理公证审查材料必须非常严格,像办理财产继承公证,要通过严格的审核、较为复杂的程序来达到公证目的,那就是不遗漏与财产有关的任何一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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