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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8月1日起12类场所全面禁烟 吸烟最高罚500元

2015-05-29 07:32:36李白蕾来源:福州日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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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5月2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昨日,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等12类场所将全面禁烟,在禁烟区内吸烟将被处以最低20元、最高500元罚款。

控烟监督执法谁来抓

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规规定,负责相应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监督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等候场所的监督执法;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艺术、娱乐场所的监督执法;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监督执法;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超市等零售业场所以及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监督执法;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专业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公安机关负责对旅馆、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场所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执法;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12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法规规定下列12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

(二)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各类学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和文化馆(站)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

(四)商场(店)、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五)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会)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

(七)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九)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场所;

(十)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园的室内场所;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5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法规规定以下5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即这些场所应设置固定吸烟点,在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三)各类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法规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点,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标识,放置盛放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远(隔)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违反控烟法规怎么罚

法规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禁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为增强执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法规还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而控烟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如果不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没有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及举报投诉方式,或在禁烟区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又讯 昨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的还有《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前者也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通过的《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后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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