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福建频道首页>福州>政经> 正文

纪检监察部门发布警示 “抢”微信红包把握尺度

2015-05-03 10:30:11来源:福州日报责任编辑:黄丽红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福州新闻网5月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黄戎杰)逢年过节,“抢”个微信红包已经成为不少人休闲娱乐的新潮,那么党员干部能不能“抢”呢?记者昨日从省纪委监察厅获悉,日前福清市纪委监察局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抢红包”固然有趣,但也要把握尺度,防止穿着“红包外套”的礼金礼卡。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9月,中央纪委就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

福清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党政纪的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个人微信红包的,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收礼或者受贿行为,如果金额累计到一定程度,将视事实的性质和情节,追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

对于“微信红包”,福清市纪委警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把握尺度,防止变味。避免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与行使职权有关个人的微信红包,避免上下级之间以微信红包形式进行节日问候,避免收受红包金额积少成多,触犯党政纪相关规定。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