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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发商须在买卖合同中明示小区绿化面积

2015-05-01 07:24:03本地来源:东南快报责任编辑:林晨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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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山大桥下的绿色植被上覆盖着成堆的渣土(资料图)

东快讯(记者 许才芳)昨日,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条例》本着从严控制、适当提高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进行了调整。市区以三环路为界,对三环路内的区域和三环路外的区域作了不同比例规定;对马尾区及各县(市)按照旧城区与新建区作了不同比例规定;同时对道路绿化、工业项目、公园绿地、园林苗圃、花圃等绿地率作了规定。该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当前,部分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虽建有绿地,但一旦验收交付完或楼盘售罄就随意占用小区内公共绿地,或将公共绿地改作他用。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规定,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条例》规定: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偷盗、损坏树木花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等行为都是禁止的。违反上述规定,最少处一百元罚款,最高或罚千元。

《条例》还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种植一定比例的榕树和茉莉花,提高市树、市花的覆盖率。同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山体、水系、园林绿地等自然环境,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等的绿色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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