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福建频道首页>福州>民生> 正文

榕今起至下月5日可放烟花爆竹 十类地点禁止燃放

2015-02-12 08:45:21刘子锐来源:福州晚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福州新闻网2月12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和罗星街道等地,在农历腊月二十四(2月12日)至正月十五(3月5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有关部门提醒,市民要遵守安全燃放有关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福州晚报记者 刘子锐)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