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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检察院破首起海上交通肇事案7人死 船长获刑

2015-02-06 08:29:27朱敏敏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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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王光忠 郭生教) 多年前,一场海上交通肇事案造成7人死亡的惨痛悲剧。连江检察院经过4年努力,最终拨开沉船疑云,重现事故真相,将两名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据悉,该案是连江县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首起海上交通肇事案。近日,检方公布相关案情。

渔船倾覆沉没 7死1失踪

2006年2月8日中午12时19分,香港籍“恒晖”轮装载砂石航行至台湾马祖列岛东北海域时,该船二副林某发现同向航行的福建连江籍“闽连渔1028”船后拉响汽笛提示,但渔船未予回应。

该船船长陈某某赶到驾驶台后,看到“闽连渔1028”船与“恒晖”轮小角度交叉、航速接近,遂指令林某、水手宋某某手操舵。

12时26分,在两船即将碰撞时,陈某某却命令“恒晖”轮停船,造成渔船撞上“恒晖”轮后倾覆沉没。后虽经奋力营救,仍酿成“闽连渔1028”船7人死亡、1人失踪。

检方介绍说,海上交通肇事与陆地交通肇事不同,对水运过程中发生的肇事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鲜有先例,故罹难家属报案,一时间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

事后,海事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林某、陈某某二人作出扣留职务证书18个月的行政处罚,未将两人涉嫌犯罪事实移送公安机关,该案遂被尘封了五年。

检方介入2人获刑

连江检方走访了解到,海事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及调查材料能够认定“恒晖”轮相关责任人已涉嫌犯罪。因为事故责任书认定,该事故系“恒晖”轮未能尽到让船责任,负主要责任。“恒晖”轮二副林某未能保持正规瞭望,未能及早发现来船。船长陈某某上驾驶台后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造成碰撞,二人责任相当。

连江县检察院围绕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仔细研究,认为海上航行是交通运输的方式之一,而交通肇事罪并未限定运输方式,陈某某、林某违反海上运输规则造成多人死亡的事故,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1年10月,连江县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对陈某某、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2013年11月,陈某某、林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被提起公诉。2014年1月,连江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去年3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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