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5-02-04 10:10:38来源:福州新闻网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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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绿化赔偿价格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化赔偿价格三倍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照绿化赔偿价格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化赔偿价格的五倍罚款,同时按照五倍株数补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不包括居住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建设用地中公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涉及的绿化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例涉及的绿化赔偿标准由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五条其他建制镇以及乡、村庄的园林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2年4月15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0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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