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福建频道首页>福州>政经> 正文

福州五城区将统购房源安置拆迁户 半年内对接安置

2015-01-24 09:20:40来源:福州日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福州新闻网1月24日讯 被征收房屋的群众拿到安置房,将很有可能不必等到安置房源盖好。今后,福州五城区将通过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三种方式购买房源,作为被征收房屋群众的安置房,以缓解目前市区安置现房紧缺的状况。昨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作了规范。

房源应在半年内对接安置

《意见》规定,执行房源统购的购买主体分为两类:各区政府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的购买主体;回购安置协议可以由原征迁实施单位负责。

统购的三种房源的条件分别如下。

商品房——建筑面积在45~135平方米的房型;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或竣工。

安置房——建筑户型面积在45~135平方米的住房;已竣工并办理安置结算手续;原被征迁房屋产权明确无争议或按维权政策、人口政策予以确权安置的安置房,相关权利人共同具结自愿出售,并经7天公示无异议;被征迁户已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自愿出售;尚未装修入住。

安置协议——原被征迁房屋产权明确无争议,或按维权政策、人口政策予以确权安置的安置房,相关权利人共同具结自愿出售,并经7天公示无异议;被征迁户已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回购后的自住安置房面积户均大于60平方米且人均大于等于30平方米;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自愿出售。

根据规定,各区统(回)购的商品房、安置房原则上用于各自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使用。统(回)购的房源原则上不能积压,一般在半年内对接安置;若半年内未对接安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调办收回,用于全市房屋征收项目使用。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