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东部新城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出台
2015-01-20 07:53:54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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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保护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方可享受 2009年3月16日前户籍或原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住宅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除外。 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退伍迁回原籍人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常住人员;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常住人员。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不因房屋征收原因户籍随户主移入安置用房影响享受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 独生子女户住房面积可享受保护政策 《细则》对独生子女户的住房面积保护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2014年3月31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和按计生政策只能生育一胎,其独生子女户籍在本村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享受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 独生子女户的认定,以《独生子女证》及镇计生办证明为准。对确系独生子女户、因独生子女年满14岁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经镇计生部门初核报区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后,可按独生子女户认定。 另外,2009年3月16日以后因与农经合成员结婚、生育户籍迁入的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住宅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可享受人口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经合成员已怀孕,被征收房屋在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一年内出生、户籍落在本村的未出生子女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出具结婚证书和“区(县)级以上医院怀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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