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在榕单位工作人员出差 市内交通应自行解决
2014-12-23 09:41:50来源:福州晚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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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23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疑问。省财政厅为此制定并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提出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40元。 《解答(一)》中提出,省直在榕单位工作人员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天发放误餐补助40元;当天无法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不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共同任务出差,其中一家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均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专线地铁、客车费用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明年起,省财政厅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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