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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业主抢停车位遭遇不平等 差别咋就那么大呢?

2014-12-09 07:50:16来源:福州日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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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业主抢停车位遭遇不平等 差别咋就那么大呢?

  夜幕降临,一些老旧小区里挤满了车辆,还有车辆停在消防通道口。

福州新闻网12月9日讯 “我租了一套房子,现在物业不让我停车了。”前日,租住在晋安区鼓山大景城小区的张女士拨打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许多有车的租客都遇到了无法停车的问题。记者从小区物业处得知,根据业委会通过的停车规定,业主可以停2辆,租户只能停1辆。张女士所租房屋名下已登记了1辆车,按规定她就不能再办停车证了。

针对张女士所反映的问题,记者连续两天走访了多个小区,发现各小区在停车具体规定上虽有差异,但限制租客停车的做法并不鲜见。对此,不少租客认为这种做法带有歧视性,有失公平;而物业则表示,在当前停车如此困难的情况下,首先要优先保证业主停车。

对待租客:

限数量多收费禁停车

7日10时,在鼓山大景城小区,记者看到,尽管不是小区停车高峰时段,但有空位的公共停车位还是寥寥无几。记者了解到,小区共有1000多辆车,除少部分车主购买了车库,大部分人还是靠500个公共停车位停车。到了晚上,不少迟回的车子无处停车,只好停在过道上。为此,今年9月,小区业委会通过新的停车规定,业主可以停2辆,租户只能停1辆,此规定本月初开始正式执行。

除了限制租客停车数量,更多的小区对业主与租客停车区别收费。位于华林路的北江新村小区是1991年建成的老旧小区,只有78个车位。8月起,物业开始收费,业主停车每月收费80元,租客每月200元。租住在台江区三保园小区的林先生告诉记者,小区从去年3月开始实行区别收费,租户如果要将车停在小区,每月需交150元的停车费,而业主只要交60元。

此外,还有部分小区禁止租户停车。台江区南园路嘉惠苑9月底就贴出告示,不准租客的车子停在小区内。

租客对限制停车做法

深表不满

“既然房东是小区业主,将房屋使用权通过租赁的方式转给了我,那他的停车权是否也可以视为转给了我呢?小区车位紧张是事实,但如此生硬地将租户的车辆拒之门外,很不合理。”张女士和丈夫已经在鼓山大景山小区租住了近两年,为了上班和接送孩子方便,去年底买了一辆小车,可停车却成了最大的难题。

“我也和其他业主一样,按时足额缴纳了物业费用,就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租客小陈也对物业区别收费的做法表达不满。

物业称要优先保证业主停车

在大景城小区物业处,许多人正在办理停车证,记者找到物业负责人了解情况。“小区公用车位不够用,车辆‘晚难进,早难出’的状况一直存在,我们只能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物业处主任称,小区车库虽有近600个车位,但产权属于开发商,物业也多次协调过,对方坚持只售不租,物业对此也无可奈何。

“一些业主将房屋分隔成几间租给租客,很多租客都有车,这就使车位更加紧张。”另一名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业主停车收费每月只有60元,之前就有一些外面的人假借业主名义停车。

“物业其实也不愿限制租户停车,能多停一些车就可以多收一些车辆管理费,可这样就会影响业主停车,业主自然不会同意。”一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律师:租赁房屋前应事先约定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样看来,小区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在法律上似乎无可厚非。事实果真如此吗?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人士。

“房屋既然租给了租客使用,租客除了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外,业主在小区中延伸出的其他权利,租客也同样应该享有,其中就包括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权。”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飞认为,不能将《物权法》条款中的业主概念限定在“必须拥有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上”。

“如果只是物业的规定,那肯定是不行的。但若规定是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通过的,毕竟是合法的,租客提出的诉求恐怕难以达到目的。”刘鹏飞解释称,业委会属于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共同选出,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将权力交给了业委会,业委会作出的规定全体业主包括租客都必须遵守。

“提高租户停车费的做法,要征得物价部门的同意,否则也是不合法的。”刘鹏飞还建议,租客签订合同前,应与租赁方就停车事宜进行协商。若无法停车,可就租金数额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体现。

(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王永臣/文 记者 池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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