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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 饮用水质将自动检测

2014-11-25 07:59:00张笑雪来源:福州晚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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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

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明年底前实现水质自动检测

福州新闻网11月25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将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河段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全市将在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

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指出,闽江(福州段)、敖江(福州段)、大樟溪(福州段)由市领导担任河段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联系;龙江、梅溪、起步溪由县(市)领导担任河段长,县直部门负责联系,有关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其他流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河段长,并向社会公布。河长、河段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将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此举意味着,要制定河道岸线规划,明确河道岸线和河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或穿越市城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50米的区域;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或穿越县城及重要乡镇、开发区的河段预留不少于30米的区域;其他河流预留不少于15米的区域。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开展入河排污口等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形成“一河一档、一段一档”。核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各水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建立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应坚持反退化的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加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对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确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集水区范围内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要限期搬迁。山仔、东张等水库水质富营养化的水源地,属地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

各地政府将全面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实时监测监控系统,2015年1月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月一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2015年底前,福州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也要加快推进自动监测。

(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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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 推进水资源保护

福州新闻网11月25日讯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闽江、敖江、龙江、大樟溪、梅溪、起步溪等重要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全市要在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

意见要求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河段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闽江(福州段)、敖江(福州段)、大樟溪(福州段)由市领导担任河段长;龙江、梅溪、起步溪由县(市)领导担任河段长;流域内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段长;其他流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河段长,并向社会公布。河长、河段长将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意见还提出推进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建设。

(记者 朱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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