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社会 > 正文

汽车追踪器打防小三旗号监听 使用不当可能违法

2014-10-22 09:46:40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定位监听器材

不得随意销售

记者看到,网上这些GPS定位追踪器销量都不错,月销量最好的有2000件以上。不少买家评价称,追踪器“效果不错,声音清晰,位置精准”。也有买家评价称,买这种追踪器主要用于“照看小孩”或者“抓出轨”。

记者和卖家交流的过程中一再询问私自安装这种追踪器是否合法,卖家只是强调希望记者正当使用。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表示,法律上没有规定不能生产售卖GPS定位器材,但如果通过这种设备暴露他人隐私或国家机密,就是违法的。定位监听器材是特种器材,其生产、销售都是有限制性的,不能在市场上随便出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非法产销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蔡律师也表示,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孩子进行GPS定位器跟踪并不违法,但是对于成年人,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允许后才可以进行远程监控。对于公司员工,如果获得员工允许,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定位监控,事先告知,并把其当做入职条件之一的话,那么入职即视为你同意公司的做法,则不应视为侵犯员工隐私权。“但是对员工定位监控所获得的一切信息,只能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否则也可能构成对员工权利的侵害。”蔡律师说。

(福州晚报记者 马丽清)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