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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发动船员“讨薪” 实则为自己非法敛财止损

2014-10-09 14:26:47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我国尚无虚假诉讼罪应建立赔偿惩罚制度

□延伸阅读

连江县法院民一庭的陈法官对虚假诉讼作了如下描述:虚假诉讼在审理时往往特别“顺利”,被告要么对案情全部承认,要么干脆不参与庭审,或者双方在短时间内就主动要求法院调解。这些造假者花样百出,让人越来越难识破。他们采取虚设诉讼主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伪造变造证据、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等各种方法捏造案件事实,很多都是以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执行调解文书的方式进行。

虚假诉讼多发于离婚案件、讨薪案件、民间借贷、企业清算、拆迁引起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几个领域中。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不少夫妻离婚时都虚构债务,双方打起“借条大战”。

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关系。福州中院民一庭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相对容易,甚至也无需付出多大代价,比如借条,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利益共识,动动笔就可完成。由于我国刑法尚未规定“民事虚假诉讼罪”或“诉讼欺诈罪”,法律对虚假诉讼缺乏有效的预防惩戒规定,这成了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的直接原因。

这位法官建议,全国法院应建立诉讼通报制度,防止当事人以同一虚假案件在异地法院提起另诉。建立诉讼诚信宣传与信息共享制度。对虚假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信息登记备案,并与工商、房管、仲裁、公证、司法等相关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另外,要进一步完善对欺诈者的惩治体系,必要时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只有让造假者付出巨大代价,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陈华 朱忠宝 张春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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