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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发动船员“讨薪” 实则为自己非法敛财止损

2014-10-09 14:26:47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禾达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已收到了闽台公司支付的租金,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协议。

抵押权人某银行、买受人宏明辉公司先后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们对闽台公司与禾达公司之间达成的租赁协议提出质疑,认为是这两家公司恶意串通,其目的是逃避债务。

厦门市翔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达近千万元的租金均通过不同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支付,而且双方未依约办理登记,也未提供任何票据证明其按合同履行了税费缴纳和支付水电等费用的义务,且闽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在过渡期满之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同时,从禾达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来看,其在诉讼中未作实质性抗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租赁协议的落款时间虽早于诉争租赁物的抵押时间,但租赁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闽台公司与禾达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目的在于对抗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银行与宏明辉公司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驳回了闽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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