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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风亭路北段拆迁又遭卡脖 拆迁房住户降低补偿要求

2014-10-01 09:31:4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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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阙文龙 关铭荣)关注理由 9月29日、30日,本报独家披露福州观风亭街56号公正新村4座701单元住户郑学进与原单位省食品公司谈不拢补偿款拒交房,导致只剩100多米的观风亭路北段建设又遭延误。文章见报后,引起较大反响。

昨日,701单元住户郑学进深感社会压力大,改变了态度,经海都记者耐心劝导后,他说,只盼省食品公司给予合理补偿,他提出的补偿款也由原来的50万元降至30万元左右。他说,只要得到省食品公司合理补偿,就立即搬离。

701单元房是省食品公司于1995年加层扩建的,这种没法办理产权证的房子是否违建?该不该给予补偿?如果有补偿,按什么标准?701单元房补偿了多少钱?补偿款去哪儿了?昨日,记者就市民关注的话题再次进行采访。

701住户郑学进:深感社会压力大,补偿降至30万

住户郑学进昨日接受海都记者采访时说,他昨日找过鼓楼街道相关领导,希望街道出面与省食品公司领导再次协商,他不是不想退出701单元房,只要得到省食品公司合理补偿,就立即搬离。

郑学进说,701单元房是1995年原单位省食品公司集资加盖的,他出了1.5万元集资款、装修费,而安装一户一表、日常房子维修等,省食品公司都不愿出一分钱,现在房子要拆迁了,补偿了100多万元,其中拆迁办给予的搬迁奖励、装修补偿费等合起来有近20万元,这些钱按理都应该补偿给他,现在这些钱都在省食品公司,但省食品公司只愿补偿他12万元,这个合理吗?

郑学进说,他不愿做“钉子户”,看到《海峡都市报》连续两天的报道后,他深感社会压力很大,只需要得到省食品公司合理的补偿,原来他提出要50万元,现在只希望在补偿12万元的基础上再加上近20万元拆迁办的补助,一共约30万元左右。“现在省食品公司不愿退让,叫我怎么搬走啊?”

焦点一 20年前单位房加盖,是否算违建

该房1995年加盖,有历史原因,不属于违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公正新村4座701单元房是1995年省食品公司加层扩建的房子,无法办理产权证,这是否违法建设?房屋征收部门该不该给予补偿?

昨日,福州市房管部门相关人士说,按目前福州市执行的房屋征收相关办法,公正新村4座701单元房是1995年加盖扩建的房子,有历史原因,不算违法建设,是当时省食品公司没有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要求建设的单位集资房,可以给予相应补偿。

焦点二 单位集资的无产权房,按什么标准补偿

据有关规定,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的无产权房,按70%补偿安置

昨日,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相关负责人说,按照鼓楼区政府关于观风亭路北段西侧省二建宿舍及周边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为: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据介绍,对于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实际用于家庭居住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的,无产权部分房屋按70%补偿安置。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建安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贴,另给予300元/㎡的搬迁奖励。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并同意先行拆除的,给予150元/㎡的补贴。

“公正新村4座701单元房是1995年省食品公司加层扩建的,按规定,可以按照房屋面积70%补偿安置。”该相关负责人表示。

焦点三 百余万补偿款去哪了?

补偿给省食品公司114万元,据称,目前已上缴其主管单位省商业集团

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相关负责人说,公正新村4座701单元房总建筑面积94.67平方米,去年6月18日与省食品公司签订了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将补偿款约114万元转入省食品公司指定账户。补偿款包括:货币补偿、住宅搬迁奖励、装修补偿费、公摊补偿、安家补贴、搬迁补助等,其中装修补助和搬迁奖励有10多万元。

市民吴先生认为,拆迁补偿款是财政专款专用资金,是纳税人的钱,这些补偿款去哪儿了?针对市民的质疑,省食品公司负责人邓总说,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转入的补偿款,已上缴主管单位省商业集团。

声音

省食品公司也要以公共利益为重

昨日,一直关注观风亭路北段建设的福州市民陈先生说,观风亭路北段剩下100多米再次延误,省食品公司不能拿了100多万元补偿款,而在协商中却不愿退让,不尽快把房子移交给拆迁部门。

陈先生认为,当初房子是住户郑学进装修的,房子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等10多万元,理应给住户郑学进。

市民朱女士则认为,省食品公司也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重,在政策允许的合理补偿范围内,尽量照顾原职工的切身利益。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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